农民卖羊肉获利180元被开10万元罚单。你怎么看? 过罚是否相当引争议
12月24日下午三点,江苏盐城一农民因卖1只羊获利180元被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17法庭二审公开开庭。
2023年11月21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城中菜市场查获农民陈广芳摊位上摆放的1条羊胴体和6个羊头等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的羊肉。检查过程中,陈广芳承认家中冰箱里还有3条羊胴体,并带领执法人员到家中办理了扣押手续。
2023年11月24日,陈广芳递交了一份由大丰区丰华街道早南村村委会、大丰城中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证明的情况说明,说明中提到陈广芳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额医疗费支出,家庭生活困难,希望从轻处理,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2024年1月18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给陈广芳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售卖1只羊和6个羊头并获利180元的行为进行处罚,拟没收尚未卖出的6个羊头和4条羊胴体、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30180元。
2024年2月5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羊头、羊肉抽样送检。2024年2月23日,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羊肉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前,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听证,公布了检验检疫结论“符合标准”。经过集体讨论后,最终决定罚款10万元、没收羊胴体4条、羊头6个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2024年5月6日,个体工商户陈广芳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起诉到法院,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经营数量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过罚失当,将面临“因罚致贫”等问题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陈广芳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农民在自行屠宰前,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防止疾病传播。出席庭审的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为,陈广芳为2000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相关经营20多年,对羊头、羊肉需要检验检疫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属于明知或者应知,不具备不予处罚情形,且已售出的羊肉无法检验,危害后果无法消除,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按照上级规定和专项行动部署,要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类违法行为,任何从轻或减轻处罚都必须要有证据证明。
庭审期间,陈广芳承认涉案羊肉未经检疫属于违法行为,但多次辩解称自己是帮患癌病人顾某宰卖羊肉,希望法庭能考虑家庭实际困难。据了解,涉案六只羊系大丰区新团镇长安村村民顾德兰所养,顾德兰在该案处罚期间已经病故。顾德兰弟弟顾德奎在一份手写说明中写道:“因哥哥生病,得了癌症晚期,请我帮他把几只羊处理掉,费用看病,我就帮他找到了卖羊的,人家不肯,后再三请人家帮忙把羊处理掉了,没想到被工商部门查处了。”
审判长围绕该起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执法程序、适用法律、处罚幅度等焦点问题组织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态度一度比较对立。陈广芳代理律师认为,办案机关未进行必要的市场价格调查或鉴定就认定了涉案货值,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认定的事实不清、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等错误,认为该案不仅要准确适用食品安全法,也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规定,综合全案事实减轻或免除处罚。
当天的庭审,法庭给双方较为充足的时间发表各自观点,但没有对该案作出判决。